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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随着朝代的更迭而让百姓也跟着改变的。但是,也有不能随着朝代的更迭而随意改变的,那就是同族相亲,尊祖敬宗,幼而敬长,男女有别,这四条可不能因为朝代变了就让百姓也跟着变。
凡是同姓的男子,都有一个共同的祖宗,组合为一个昭穆分’明的族属。从外族嫁过来的女子,以其丈夫的昭穆为昭穆,从而确定其名分称呼,以便于参加族内的交际和聚会。其名分称呼明确了,男女之别才可以做到。对于嫁到本族的异姓女子来说,如果她的丈夫属于父辈,那么他的妻子就属于母辈;如果她的丈夫属于儿子一辈,那么他的妻子就属于儿媳一辈。如果把弟弟的妻子称作儿媳,而称呼嫂嫂为母亲,这不是乱套了吗!所以说名分称呼,是人伦中的大事,可以不慎重吗!
同一高祖的子孙,彼此相为只穿绍麻丧服,这已经是五服的最后一等了。同一高祖之父的子孙,已经出了五服,彼此相为,只须袒露左臂、戴免示哀即可,’这是因为虽然同姓而血缘已远,所以减少其情谊。同一高祖之祖的子孙,彼此同姓而已,亲属关系已经没有了。这些同姓的人,从高祖以上已经姓氏有别,从玄孙以下已经出了五服,几他们之间可以彼此通婚吗?回答是:这些人都是系在一个老祖宗的正姓之下,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没有分别;在合族聚餐的时候犷大家还是按辈分入席。因此,周代制定的办法是,只要是同姓的人,即使离老祖宗已经百代也不可彼此通婚。
制定丧服的依据有六条:第一条是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第二条是根据社会地位的尊卑,第兰条是根据异姓女子嫁来以后所取得的名分,第四条是根据本族女子的出嫁与否,第五条是根据死者是成年人与否,第六条是从服。从服又可分为六种:第一种是属从,即因亲属关系而为死者服丧,如儿子跟从母亲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第二种是徒从,即非亲属而空为之服丧,例如臣子为国君的家属服丧;第三种是本来有从服而变为无服,例如国君的庶子,本来是应跟从其妻为其岳父服丧的,但因怕触犯国君禁忌,就不服丧了;第四种是本来没有从服而变为有服,例如国君的庶子不为其母亲的娘家人服丧,而庶子之妻却要为之服丧;第五种是本应跟着服重服而变为服轻服,例如妻为其娘家父母服齐衰期,为重,而丈夫为其岳父母仅服绍麻,是轻。第六种是本应跟着服轻服而变为服重服,例如国君的庶子为其生母仅仅头戴练冠,葬后即除,而庶子之妻却要为之服齐衰期。从恩情这个角度上讲,沿着父亲逐代上推以至于远祖,那是愈远愈轻;从道义这个角度上讲,沿着远祖逐代下推以至于父庙,那是愈远愈重。这样,远祖在恩情上虽轻,在道义上却重;父亲在恩情上虽重,在道义上却轻。这样的有轻有重,从人情道理上讲也就应该这样。国君身兼宗子,有义务聚合族人宴饮,敦睦族谊,但族人却不可自恃与国君有血缘关系而以家人之礼对待他,这是国君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
庶子不祭祖称,这表明祭祖称的事情应由宗子来做。作父亲的是庶子,就不能为其长子服丧三年,因为庶子不是祖称的继承人。别子为其后裔之始祖,继承别子的嫡长子是大宗,继承别子之庶子的是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即大宗;有五世则迁之宗,即小宗。百世不迁的大宗,就是别子的嫡长子那一支。继承别子的嫡长子那一支,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只能继承高祖的宗,是五世则迁的小宗。因为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长子,而尊敬嫡长子,也就等于尊祖。诸侯公子的宗法,第一种是只有小宗而无大宗,第二种是只有大宗而无小宗,第三种是无人可为己宗,_也无人以己为宗,这就是诸侯公子宗法的情况。诸侯的公子有这样的宗法,即由国君立一个同母弟作为其余被封为士大夫的异母弟的宗子,这就是公子的宗法。出了五服的族人,恩义已经断绝,就不再彼此互相挂孝。至于五服以内的亲属,该咋服丧还咋服丧。
从恩清上讲,从父亲开始逐代上推以至于远祖,那是愈往上推愈轻;_从道义上讲,从远祖开始逐代下推以至于父庙,那是越远越重。由此看来,爱其父母乃是人的天性。爱其父母就必然会尊敬祖先,尊敬祖先就必然会尊敬宗子,尊敬宗子就必然会团结族人,团结族人就必然会宗庙尊严,宗庙尊严就必然会重视社稷,重视社樱就必然会爱护百官,爱护百官就必然会刑罚公正,刑罚公正就必然会百姓安宁,百姓安宁就必然会财用充足,财用充足就必然会万事如意,万事如意就必然会礼俗美好,礼俗美好就会导致普天同乐。诗经上说:“文王的功德,伟大而令人叹美,人们永远怀念他。”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以随着朝代的更迭而让百姓也跟着改变的。但是,也有不能随着朝代的更迭而随意改变的,那就是同族相亲,尊祖敬宗,幼而敬长,男女有别,这四条可不能因为朝代变了就让百姓也跟着变。
凡是同姓的男子,都有一个共同的祖宗,组合为一个昭穆分’明的族属。从外族嫁过来的女子,以其丈夫的昭穆为昭穆,从而确定其名分称呼,以便于参加族内的交际和聚会。其名分称呼明确了,男女之别才可以做到。对于嫁到本族的异姓女子来说,如果她的丈夫属于父辈,那么他的妻子就属于母辈;如果她的丈夫属于儿子一辈,那么他的妻子就属于儿媳一辈。如果把弟弟的妻子称作儿媳,而称呼嫂嫂为母亲,这不是乱套了吗!所以说名分称呼,是人伦中的大事,可以不慎重吗!
同一高祖的子孙,彼此相为只穿绍麻丧服,这已经是五服的最后一等了。同一高祖之父的子孙,已经出了五服,彼此相为,只须袒露左臂、戴免示哀即可,’这是因为虽然同姓而血缘已远,所以减少其情谊。同一高祖之祖的子孙,彼此同姓而已,亲属关系已经没有了。这些同姓的人,从高祖以上已经姓氏有别,从玄孙以下已经出了五服,几他们之间可以彼此通婚吗?回答是:这些人都是系在一个老祖宗的正姓之下,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没有分别;在合族聚餐的时候犷大家还是按辈分入席。因此,周代制定的办法是,只要是同姓的人,即使离老祖宗已经百代也不可彼此通婚。
制定丧服的依据有六条:第一条是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第二条是根据社会地位的尊卑,第兰条是根据异姓女子嫁来以后所取得的名分,第四条是根据本族女子的出嫁与否,第五条是根据死者是成年人与否,第六条是从服。从服又可分为六种:第一种是属从,即因亲属关系而为死者服丧,如儿子跟从母亲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第二种是徒从,即非亲属而空为之服丧,例如臣子为国君的家属服丧;第三种是本来有从服而变为无服,例如国君的庶子,本来是应跟从其妻为其岳父服丧的,但因怕触犯国君禁忌,就不服丧了;第四种是本来没有从服而变为有服,例如国君的庶子不为其母亲的娘家人服丧,而庶子之妻却要为之服丧;第五种是本应跟着服重服而变为服轻服,例如妻为其娘家父母服齐衰期,为重,而丈夫为其岳父母仅服绍麻,是轻。第六种是本应跟着服轻服而变为服重服,例如国君的庶子为其生母仅仅头戴练冠,葬后即除,而庶子之妻却要为之服齐衰期。从恩情这个角度上讲,沿着父亲逐代上推以至于远祖,那是愈远愈轻;从道义这个角度上讲,沿着远祖逐代下推以至于父庙,那是愈远愈重。这样,远祖在恩情上虽轻,在道义上却重;父亲在恩情上虽重,在道义上却轻。这样的有轻有重,从人情道理上讲也就应该这样。国君身兼宗子,有义务聚合族人宴饮,敦睦族谊,但族人却不可自恃与国君有血缘关系而以家人之礼对待他,这是国君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
庶子不祭祖称,这表明祭祖称的事情应由宗子来做。作父亲的是庶子,就不能为其长子服丧三年,因为庶子不是祖称的继承人。别子为其后裔之始祖,继承别子的嫡长子是大宗,继承别子之庶子的是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即大宗;有五世则迁之宗,即小宗。百世不迁的大宗,就是别子的嫡长子那一支。继承别子的嫡长子那一支,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只能继承高祖的宗,是五世则迁的小宗。因为尊祖,所以才尊敬嫡长子,而尊敬嫡长子,也就等于尊祖。诸侯公子的宗法,第一种是只有小宗而无大宗,第二种是只有大宗而无小宗,第三种是无人可为己宗,_也无人以己为宗,这就是诸侯公子宗法的情况。诸侯的公子有这样的宗法,即由国君立一个同母弟作为其余被封为士大夫的异母弟的宗子,这就是公子的宗法。出了五服的族人,恩义已经断绝,就不再彼此互相挂孝。至于五服以内的亲属,该咋服丧还咋服丧。
从恩清上讲,从父亲开始逐代上推以至于远祖,那是愈往上推愈轻;_从道义上讲,从远祖开始逐代下推以至于父庙,那是越远越重。由此看来,爱其父母乃是人的天性。爱其父母就必然会尊敬祖先,尊敬祖先就必然会尊敬宗子,尊敬宗子就必然会团结族人,团结族人就必然会宗庙尊严,宗庙尊严就必然会重视社稷,重视社樱就必然会爱护百官,爱护百官就必然会刑罚公正,刑罚公正就必然会百姓安宁,百姓安宁就必然会财用充足,财用充足就必然会万事如意,万事如意就必然会礼俗美好,礼俗美好就会导致普天同乐。诗经上说:“文王的功德,伟大而令人叹美,人们永远怀念他。”说的就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