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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医人诊候,治疗后,据所犯轻重决断。 如敢故违,致病囚负屈身亡,本处官吏,并加严断。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 洗刷枷匣。”
应顺元年二月戊午,诏:“应三京、诸道州府系囚,据罪轻重,疾速断遣。比 来停滞,须奏取裁,不便区分,故为留滞。今后凡有刑狱,据理断遣。如有敕推按, 理合奏闻,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诏:“在京诸狱及天下州府见系罪人,正当暑毒之时,未 免拘囚之苦,诚知负罪,特轸予怀。恐法吏生情,滞于决断。诏至,所在长吏亲自 虑问,据轻重疾速断遣,无淹滞。”
晋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今后或有系囚 染疾者,并令逐处军医看候,于公廨钱内量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奏:“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鄴都旧例, 格律未见明文。”敕:“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定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州,准 此处分。”其月庚午,详定院奏:“前守洪洞县主簿卢灿进策云:‘伏以刑狱至重, 朝廷所难,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会府,且诸道决狱,若关人命,即刑部不合 不知。欲请州府凡断大辟罪人讫,逐季具有无申报刑部,仍俱录案款事节,并本判 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名衔申闻,所贵或有案内情曲不 圆,刑部可行覆勘。如此则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轻易刑书,非惟免有衔冤,抑亦劝 其立政者。’臣等参详,伏以人命至重,国法须精,虽载旧章,更宜条理,诚为允 当,望赐施行。”从之。十月,诏曰:“刑狱之难,古今所重,但关人命,实动天 心,或有冤魂,则伤和气。应诸道州府,凡有囚徒,据推勘到案款,一一尽理,子 细检律令格敕。其或有疑者,准令又谳,问大理寺亦疑,申尚书省,省寺明有指归, 州府然后决遣。”
五年三月丙子,诏曰:“自大中六年已来,嫠耳称冤,决杖流配,诉虽有理, 不在申明。今后据其所陈,与为勘断,剺耳之罪,准律别科。”六年秋七月庚辰, 诏曰:“政教所切,狱讼惟先,推穷须察于事情,断遣必遵于条法,用宏钦恤,以 致和平。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诸色人等,宜令逐处长吏,常切提撕,疾 速决遣,每务公当,勿使复有滞淹。”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临寰宇,思致和 平,以四海为家,虑有一物失所。每念狴牢之内,或多枉挠之人,属此炎蒸,倍宜 轸悯,冀绝滞淹之叹,用资钦恤之人。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罪人等,宜令 逐处长吏,严切指挥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结绝断遣,不得淹延,及致冤滥, 仍付所司。”
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简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万物,广博厚之恩; 帝王牧黎元,行宽大之令。是知恤刑缓狱,乃为政之先;布德行惠,实爱民之本。 今盛夏之月,农事方殷,是雷风长养之时,乃动植蕃芜之际。宜顺时令,以宏至仁。 窃以诸道州府都郡县应见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滞区分,胥吏舞文,枝蔓乃众。 捶楚之下。或陷无辜;缧绁之中,莫能自理。苟一人拘系,则数人营财,物用既殚, 工业亦罢。若此之类,实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伏乞降诏旨,令据在 刑狱,委长吏亲自录问,量罪疾速断遣,务绝冤滥,勿得淹留,庶免虚禁平人,妨 夺农力,冀召和气,以庆明时。”敕曰:“囹圄之中,缧绁之苦,奸吏苟穷于枝蔓, 平人用费于货财,由兹滞淹,兼致屈塞。桑简能体兹轸悯,专有敷陈,请长吏躬亲, 免狱官抑逼,深为允当,宜再颂行。宜依。”十月甲子,秘书省著作郎边玕上封事 曰:“臣闻从谏如流,人君之令范;极言无隐,臣子之常规。盖欲表大国之任人, 致万邦之无事,前文备载,可举而行。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穹,运膺下武,旰食 宵衣而轸念,好生恶杀以推仁,几措典刑,固无冤枉。然以照临之内,州郡尤多, 若不再具举明,伏恐渐成奸弊。臣窃见诸道刑狱,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 五日一度录问。但以年月稍远,渐致因循。或长吏事烦,不暇躬亲点检;或胥徒启 幸,妄要追领证明。虑有涉于淫刑,即恐伤于和气。伏乞特降诏敕。自今后诸道并 委长吏五日一度,当面同共录问,所冀处法者无幸,衔冤者获伸。俾令四海九州, 咸歌圣德;五风十雨,永致昌期。”敕曰:“人之命无以复生,国之刑不可滥举。 虽一成之典,务在公平;而三覆其词,所宜详审。凡居法吏,合究狱情。边玕近陟 周行,俄陈谠议,更彰钦恤,宜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遗窦俨上疏曰:“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 王,则天垂象,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皆刑之极也。又准天成三年闰八 月二十三日敕,行极法日,宜不举乐,减常膳;又刑部式,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 极法,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窃以蚩尤为五虐之科,尚行鞭朴;汉祖约三章之 法,止有死刑。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大辟之目,不出两端,淫刑所兴, 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 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声而上达,致和气以有伤。将宏守位之仁,在峻 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严加禁断者。”敕曰:“文物方兴,刑罚须当,有罪宜 从于正法,去邪渐契于古风。窦俨所贡奏章,实裨理道,宜依所奏,准律令施行。”
汉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贵宽易,刑尚哀矜,虑滋蔓之生奸,实轸伤而是念。 今属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将冀和平,无如狱讼。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见系罪 人,委逐处长吏躬亲虑问,其于决断,务在公平,俱见其情,即为具狱,勿令率引, 遂致淹停,无纵舞文,有伤和气。”四月甲午,敕曰;“月届正阳,候当小暑,乃 挺重出轻之日,是恤刑议狱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穷,薄罚者画时疏决,用符时令, 勿纵滞淹。三京、鄴都、诸道州府在狱见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断遣,无致淹滞枉 滥。”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狱讼攸切,不惟枉挠,兼虑滞淹。适当长养之 时,正属熇蒸之候,累行条贯,俾速施行,靡不丁宁,未曾奏报,再颂告谕,无或 因循。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诏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无致逗留”
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时当化育,气属炎蒸,乃思缧绁之人,是轸 哀矜之念,虑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滥穷屈而未得申宣,或饥渴疾病而无所控告。 以罪当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为上不明,安得无虑。钦恤之道, 夙宵靡宁。应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据轻断遣,不得淹滞。仍令 狱吏,洒扫牢狱,当令虚歇;洗涤枷械,无令蚤虱;供给水浆,无令饥渴。如有疾 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主,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亡。循典法之成规,顺长嬴 之时令,俾无淹滞,以致治平。”又,赐诸州诏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 既未能化人于无罪,则不可为上而失刑。况时当长嬴,事贵清适,念囹圄之闭固, 复桎梏之拘縻,处于炎蒸,何异焚灼。在州及所属刑狱见系罪人,卿可躬亲录问, 省略区分。于入务不行者,令俟务开系;有理须伸者,速期疏决。俾皆平允,无至 滞淹。又以狱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检察,勿纵侵欺。常令净扫狱 房,洗刷枷匣,知其饥渴,供与水浆,有病者听骨肉看承,无主者遣医工救疗,勿 令非理致毙,以致和气有伤。卿忠干分忧,仁明莅事,必能奉诏,体我用心,眷委 于兹,兴寐无已。余从敕命处分。”
显德元年十一月,帝谓侍臣曰:“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淹延,有及 百余日而未决者。其中有徒党反告者,劫主陈诉者及妄遭牵引者,虑狱吏作幸迟留, 致生人休废活业,朕每念此,弥切疚怀。此后宜条贯所在籓郡,令选明干僚吏,当 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枉挠,明具闻奏,量与甄奖。”
内外官当赎之法,梁、唐皆无定制,多示优容,或因时分轻重。晋天福六年五 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 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从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 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运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 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 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 至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统:“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 守,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节度掌书记、 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从七品官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 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奏听敕旨。”由是内外品官当赎之法, 始有定制焉。
遣医人诊候,治疗后,据所犯轻重决断。 如敢故违,致病囚负屈身亡,本处官吏,并加严断。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 洗刷枷匣。”
应顺元年二月戊午,诏:“应三京、诸道州府系囚,据罪轻重,疾速断遣。比 来停滞,须奏取裁,不便区分,故为留滞。今后凡有刑狱,据理断遣。如有敕推按, 理合奏闻,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诏:“在京诸狱及天下州府见系罪人,正当暑毒之时,未 免拘囚之苦,诚知负罪,特轸予怀。恐法吏生情,滞于决断。诏至,所在长吏亲自 虑问,据轻重疾速断遣,无淹滞。”
晋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今后或有系囚 染疾者,并令逐处军医看候,于公廨钱内量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家人看候。” 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奏:“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鄴都旧例, 格律未见明文。”敕:“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定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州,准 此处分。”其月庚午,详定院奏:“前守洪洞县主簿卢灿进策云:‘伏以刑狱至重, 朝廷所难,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会府,且诸道决狱,若关人命,即刑部不合 不知。欲请州府凡断大辟罪人讫,逐季具有无申报刑部,仍俱录案款事节,并本判 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名衔申闻,所贵或有案内情曲不 圆,刑部可行覆勘。如此则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轻易刑书,非惟免有衔冤,抑亦劝 其立政者。’臣等参详,伏以人命至重,国法须精,虽载旧章,更宜条理,诚为允 当,望赐施行。”从之。十月,诏曰:“刑狱之难,古今所重,但关人命,实动天 心,或有冤魂,则伤和气。应诸道州府,凡有囚徒,据推勘到案款,一一尽理,子 细检律令格敕。其或有疑者,准令又谳,问大理寺亦疑,申尚书省,省寺明有指归, 州府然后决遣。”
五年三月丙子,诏曰:“自大中六年已来,嫠耳称冤,决杖流配,诉虽有理, 不在申明。今后据其所陈,与为勘断,剺耳之罪,准律别科。”六年秋七月庚辰, 诏曰:“政教所切,狱讼惟先,推穷须察于事情,断遣必遵于条法,用宏钦恤,以 致和平。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诸色人等,宜令逐处长吏,常切提撕,疾 速决遣,每务公当,勿使复有滞淹。”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临寰宇,思致和 平,以四海为家,虑有一物失所。每念狴牢之内,或多枉挠之人,属此炎蒸,倍宜 轸悯,冀绝滞淹之叹,用资钦恤之人。应三京、鄴都及诸道州府见禁罪人等,宜令 逐处长吏,严切指挥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结绝断遣,不得淹延,及致冤滥, 仍付所司。”
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简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万物,广博厚之恩; 帝王牧黎元,行宽大之令。是知恤刑缓狱,乃为政之先;布德行惠,实爱民之本。 今盛夏之月,农事方殷,是雷风长养之时,乃动植蕃芜之际。宜顺时令,以宏至仁。 窃以诸道州府都郡县应见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滞区分,胥吏舞文,枝蔓乃众。 捶楚之下。或陷无辜;缧绁之中,莫能自理。苟一人拘系,则数人营财,物用既殚, 工业亦罢。若此之类,实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伏乞降诏旨,令据在 刑狱,委长吏亲自录问,量罪疾速断遣,务绝冤滥,勿得淹留,庶免虚禁平人,妨 夺农力,冀召和气,以庆明时。”敕曰:“囹圄之中,缧绁之苦,奸吏苟穷于枝蔓, 平人用费于货财,由兹滞淹,兼致屈塞。桑简能体兹轸悯,专有敷陈,请长吏躬亲, 免狱官抑逼,深为允当,宜再颂行。宜依。”十月甲子,秘书省著作郎边玕上封事 曰:“臣闻从谏如流,人君之令范;极言无隐,臣子之常规。盖欲表大国之任人, 致万邦之无事,前文备载,可举而行。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穹,运膺下武,旰食 宵衣而轸念,好生恶杀以推仁,几措典刑,固无冤枉。然以照临之内,州郡尤多, 若不再具举明,伏恐渐成奸弊。臣窃见诸道刑狱,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 五日一度录问。但以年月稍远,渐致因循。或长吏事烦,不暇躬亲点检;或胥徒启 幸,妄要追领证明。虑有涉于淫刑,即恐伤于和气。伏乞特降诏敕。自今后诸道并 委长吏五日一度,当面同共录问,所冀处法者无幸,衔冤者获伸。俾令四海九州, 咸歌圣德;五风十雨,永致昌期。”敕曰:“人之命无以复生,国之刑不可滥举。 虽一成之典,务在公平;而三覆其词,所宜详审。凡居法吏,合究狱情。边玕近陟 周行,俄陈谠议,更彰钦恤,宜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遗窦俨上疏曰:“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 王,则天垂象,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皆刑之极也。又准天成三年闰八 月二十三日敕,行极法日,宜不举乐,减常膳;又刑部式,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 极法,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窃以蚩尤为五虐之科,尚行鞭朴;汉祖约三章之 法,止有死刑。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大辟之目,不出两端,淫刑所兴, 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 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声而上达,致和气以有伤。将宏守位之仁,在峻 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严加禁断者。”敕曰:“文物方兴,刑罚须当,有罪宜 从于正法,去邪渐契于古风。窦俨所贡奏章,实裨理道,宜依所奏,准律令施行。”
汉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贵宽易,刑尚哀矜,虑滋蔓之生奸,实轸伤而是念。 今属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将冀和平,无如狱讼。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见系罪 人,委逐处长吏躬亲虑问,其于决断,务在公平,俱见其情,即为具狱,勿令率引, 遂致淹停,无纵舞文,有伤和气。”四月甲午,敕曰;“月届正阳,候当小暑,乃 挺重出轻之日,是恤刑议狱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穷,薄罚者画时疏决,用符时令, 勿纵滞淹。三京、鄴都、诸道州府在狱见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断遣,无致淹滞枉 滥。”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狱讼攸切,不惟枉挠,兼虑滞淹。适当长养之 时,正属熇蒸之候,累行条贯,俾速施行,靡不丁宁,未曾奏报,再颂告谕,无或 因循。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诏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无致逗留”
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时当化育,气属炎蒸,乃思缧绁之人,是轸 哀矜之念,虑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滥穷屈而未得申宣,或饥渴疾病而无所控告。 以罪当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为上不明,安得无虑。钦恤之道, 夙宵靡宁。应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据轻断遣,不得淹滞。仍令 狱吏,洒扫牢狱,当令虚歇;洗涤枷械,无令蚤虱;供给水浆,无令饥渴。如有疾 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主,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亡。循典法之成规,顺长嬴 之时令,俾无淹滞,以致治平。”又,赐诸州诏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 既未能化人于无罪,则不可为上而失刑。况时当长嬴,事贵清适,念囹圄之闭固, 复桎梏之拘縻,处于炎蒸,何异焚灼。在州及所属刑狱见系罪人,卿可躬亲录问, 省略区分。于入务不行者,令俟务开系;有理须伸者,速期疏决。俾皆平允,无至 滞淹。又以狱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检察,勿纵侵欺。常令净扫狱 房,洗刷枷匣,知其饥渴,供与水浆,有病者听骨肉看承,无主者遣医工救疗,勿 令非理致毙,以致和气有伤。卿忠干分忧,仁明莅事,必能奉诏,体我用心,眷委 于兹,兴寐无已。余从敕命处分。”
显德元年十一月,帝谓侍臣曰:“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淹延,有及 百余日而未决者。其中有徒党反告者,劫主陈诉者及妄遭牵引者,虑狱吏作幸迟留, 致生人休废活业,朕每念此,弥切疚怀。此后宜条贯所在籓郡,令选明干僚吏,当 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枉挠,明具闻奏,量与甄奖。”
内外官当赎之法,梁、唐皆无定制,多示优容,或因时分轻重。晋天福六年五 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 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从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 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运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 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 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 至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统:“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 守,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节度掌书记、 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从七品官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 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奏听敕旨。”由是内外品官当赎之法, 始有定制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