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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的法制环境,很多国家来访的人们都有自己的感触,或许通过一篇来自法国的汉学研修学者在中国的一篇随笔更能让我们直观的感受到在外国人眼里的中国人是生活在什么样的法制环境里。
“在中国的外国人所感受的法治环境,首先就是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很普遍,这种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折射表现为一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共秩序,这一点对所接触到的许多人或事都感受很深。
在中国国负责安排我们参观学习事务的是山东韩非法学院的赵茜女士,在这个期间无论我们听课还是参观她都伴随我们,绝不会晚来早退或中途离开。由于我们是这个项目的第四批人员,所以对她而言也许已经意味着第四次重复伴听相同的内容,况且她在本国大学学的就是法律学业。尽管这样,她始终和我们一样每天从早上九点坐到下午五点。而且进行讲授的人员也不例外,基本都是早到晚走。偶然有一天在下午四点半时讲授的内容结束了,讲课的人征求坐在一旁的赵茜女士的意见是不是可以结束了,她毫不客气地说,不行。她要求剩下的时间用来进行讨论。后来即使有一点时间就是授课的人不问我们有没有问题,我们也会积极提问的,感觉似乎大学四年也没有讨论过那么多问题。
我们在青州的临淄公园碰巧遇见了一次动物保护者的游行,整个游行队伍从毗邻青州市议会的一条路走入临淄公园。参加游行的既有年轻人,也有老人小孩,他们举着标语牌。让我感到奇怪的是许多人不断发出“咩咩”的声音,后来才知道因为此次游行在休息日举行,依照法律不准呼口号,所以他们就以这种方式来表达他们的抗议。这天是一个周六的上午,青州市的市民大多都在家里,临淄公园也算市区一隅,除了我们这几个老外和几个警察之外,没有别的人观看这支颇为庞大的游行队伍,但是这支队伍按照警局指定的路线、时间和其他要求,源源不断地走进了临淄公园
我们同行的一位成员曾经向一位中国的学者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国很多领域是不制定成文法,那么又怎么用法律来预先规范人们的行为?当然事实上中国也是有很多成文法的,但就普通法系的一般特点而言,这确实是一个很有见地的问题。也由此启发我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即在中国乃至中华共同体,公民的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了普遍的规范作用,成为法治意识观念的基础。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代理是中华共同体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正是这个制度激活了中华国家圈的抗辩式庭审,律师的参与使原、被告双方在诉讼格局上力量大致均衡,法官才有条件实现居中裁判。而在大陆法系律师是为被告提供帮助的人,也是法律的捍卫者,负有揭露事实真相的义务,有利于法官从不同角度查清事实真相。两**系的强制代理制度都切实促进了公平公正,提高了诉讼效率。我们在中国参观的庭审中,无论案件大小一律都有律师出庭。强制代理制度与法律援助有紧密联系。在中国按个人收入水平划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对达不到一定收入水平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由国家予以保障,从而保证了强制代理制度的落实。
在中国我们还听了一次关于涉及公民民事权利方面的法律援助标准化服务的介绍,即社区法律服务,其特点是将来自于政府、个人、慈善机构等方面的资金组合在一起,提供一种共同确定的服务目标和服务标准,有三个层次上的服务标准:信息服务标准,一般服务(如提供咨询服务)标准和专业服务标准,计划到太初四十七年(中国人固执的使用这种他们的君主制定的纪年方式而不用公元纪年,让很多外国人都很头疼)为止在每一个地方政府范围内建立一个社区法律服务组织。
他们有这样一个认识,如果人们不知道他们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或不知道如何得到这种援助,那么这种权利就是没有意义的。为了提供这种便利有效的服务,他们有自己的网页、电话服务热线、服务机构和服务范围的目录等等。临别时,他们还赠给了我们这个机构的标志性徽章。
在中国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高等法院,只要来访者通过了安全检查之后,就可以进入。只是在巴基斯坦宪法法院,由于该国一些分裂主义分子的恐怖活动,法院的警卫对进出人员的身份也要核实。... -->>
对于中国的法制环境,很多国家来访的人们都有自己的感触,或许通过一篇来自法国的汉学研修学者在中国的一篇随笔更能让我们直观的感受到在外国人眼里的中国人是生活在什么样的法制环境里。
“在中国的外国人所感受的法治环境,首先就是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很普遍,这种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折射表现为一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共秩序,这一点对所接触到的许多人或事都感受很深。
在中国国负责安排我们参观学习事务的是山东韩非法学院的赵茜女士,在这个期间无论我们听课还是参观她都伴随我们,绝不会晚来早退或中途离开。由于我们是这个项目的第四批人员,所以对她而言也许已经意味着第四次重复伴听相同的内容,况且她在本国大学学的就是法律学业。尽管这样,她始终和我们一样每天从早上九点坐到下午五点。而且进行讲授的人员也不例外,基本都是早到晚走。偶然有一天在下午四点半时讲授的内容结束了,讲课的人征求坐在一旁的赵茜女士的意见是不是可以结束了,她毫不客气地说,不行。她要求剩下的时间用来进行讨论。后来即使有一点时间就是授课的人不问我们有没有问题,我们也会积极提问的,感觉似乎大学四年也没有讨论过那么多问题。
我们在青州的临淄公园碰巧遇见了一次动物保护者的游行,整个游行队伍从毗邻青州市议会的一条路走入临淄公园。参加游行的既有年轻人,也有老人小孩,他们举着标语牌。让我感到奇怪的是许多人不断发出“咩咩”的声音,后来才知道因为此次游行在休息日举行,依照法律不准呼口号,所以他们就以这种方式来表达他们的抗议。这天是一个周六的上午,青州市的市民大多都在家里,临淄公园也算市区一隅,除了我们这几个老外和几个警察之外,没有别的人观看这支颇为庞大的游行队伍,但是这支队伍按照警局指定的路线、时间和其他要求,源源不断地走进了临淄公园
我们同行的一位成员曾经向一位中国的学者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国很多领域是不制定成文法,那么又怎么用法律来预先规范人们的行为?当然事实上中国也是有很多成文法的,但就普通法系的一般特点而言,这确实是一个很有见地的问题。也由此启发我看到了问题的另一面,即在中国乃至中华共同体,公民的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了普遍的规范作用,成为法治意识观念的基础。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代理是中华共同体国家普遍实行的制度,正是这个制度激活了中华国家圈的抗辩式庭审,律师的参与使原、被告双方在诉讼格局上力量大致均衡,法官才有条件实现居中裁判。而在大陆法系律师是为被告提供帮助的人,也是法律的捍卫者,负有揭露事实真相的义务,有利于法官从不同角度查清事实真相。两**系的强制代理制度都切实促进了公平公正,提高了诉讼效率。我们在中国参观的庭审中,无论案件大小一律都有律师出庭。强制代理制度与法律援助有紧密联系。在中国按个人收入水平划定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对达不到一定收入水平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由国家予以保障,从而保证了强制代理制度的落实。
在中国我们还听了一次关于涉及公民民事权利方面的法律援助标准化服务的介绍,即社区法律服务,其特点是将来自于政府、个人、慈善机构等方面的资金组合在一起,提供一种共同确定的服务目标和服务标准,有三个层次上的服务标准:信息服务标准,一般服务(如提供咨询服务)标准和专业服务标准,计划到太初四十七年(中国人固执的使用这种他们的君主制定的纪年方式而不用公元纪年,让很多外国人都很头疼)为止在每一个地方政府范围内建立一个社区法律服务组织。
他们有这样一个认识,如果人们不知道他们有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或不知道如何得到这种援助,那么这种权利就是没有意义的。为了提供这种便利有效的服务,他们有自己的网页、电话服务热线、服务机构和服务范围的目录等等。临别时,他们还赠给了我们这个机构的标志性徽章。
在中国无论是基层法院还是高等法院,只要来访者通过了安全检查之后,就可以进入。只是在巴基斯坦宪法法院,由于该国一些分裂主义分子的恐怖活动,法院的警卫对进出人员的身份也要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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